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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海民诉赤壁市景发置业有限公司、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民,赤壁市景发置业有限公司,张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民。委托代理人:吉欢欢,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景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方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滨。上诉人张海民为与上诉人赤壁市景发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海民、赤壁市景发置业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代理审判员  刘阳代理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