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郭远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中,郭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被告被执行人:郭远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40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远远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符离分理处账号为12×××66的账户予以冻结。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