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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金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合肥市金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天月,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刚,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金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金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金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金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