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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胜美、庞伟与王其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美,庞伟,王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庞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其明(又名王启明),男,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其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其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胜美、庞伟执行款160800元。被执行人王其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其明及其妻丁开武其子王凯名下的房产属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其明及其妻丁开武、其子王凯房款160800元或查封其等值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