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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林,肖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邵春林。被执行人肖闯。执行担保人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春林与被执行人肖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闯未履行(2013)鄂茅箭执字第01106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担保人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保证为肖闯对邵春林所负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85万元范围内提供执行担保。经申请执行人邵春林同意,本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邵春林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执行担保金额85万元范围内,执行担保人十堰世纪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丹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