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朱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某某;朱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濉执字第00201号 申请人:邹某某,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朱某甲,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某甲之父朱某乙在濉溪农商银行账户(××××××××××)。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存生 审 判 员 梁红岩 代理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玉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