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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盘某某,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某腾,男,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某某以与被告黄某某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雄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