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华诉彭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张华,男,生于1966年7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良仁,男,生于1943年10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彭美强,男,生于1978年1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彭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对被告彭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华承担。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