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劳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万全、李东永与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王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劳初字第1号原告李万全,男,43岁。原告李东永,男,44岁。被告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代表人刘大毛,项目部经理。被告王猛,男,30岁。本院在审理李万全、李东永与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王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李万全、李东永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万全、李东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万全、李东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李万全、李东永负担。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