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海阳与嘉善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阳,嘉善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张海阳。被告:嘉善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阳与被告嘉善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阳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