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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傅爱丽与王敦礼、尚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傅爱丽,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敦礼,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尚丰香,农村居民,系王敦礼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爱丽与被执行人王敦礼、尚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龚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友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