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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周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周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徐祖林,宜兴市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原告吴某甲中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祖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吴某甲与杨某于××××年××月××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儿子吴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从2001年起杨某开始参与赌博活动至今,并且越赌越严重,已共计输掉200余万元。2013年,吴某甲为挽救杨某,帮其还掉赌债140余万元,然杨某仍一意孤行参与赌博活动,不顾家庭。2014年6月,杨某由于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吴某甲无力为其还赌债,现已负债130余万元。故吴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共同债务各半承担。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吴某甲与杨某于××××年××月××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儿子吴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杨某常年参与赌博,且数额巨大,2013年吴某甲为杨某偿还债务140万元余,债权人均表示再不与杨某发生经济往来。但2014年6月12日,杨某仍因参与赌博数额大,被宜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故吴某甲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还款清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吴某甲与杨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杨某常年参与赌博,数额巨大,对家庭及夫妻感情造成极大破坏,故吴某甲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杨某不到庭,双方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明,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吴某甲与杨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史效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应文涯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