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奇与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陈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李奇。被执行人陈建刚。申请执行人李奇与被执行人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建刚至今未按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刚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