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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共减刑3次,200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24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徐闻县新寮镇港头村吴某的店铺里用铁棒撬开抽屉锁头盗窃时,被店主吴某发现,店主吴某即用手抓住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举起其手��的铁棒恐吓吴某,吴某怕被打便松开手,被告人陈某立即逃跑,吴某和其儿子刘某某随即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追捕。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为抗拒抓捕,持一根铁棒将刘某某殴打。随后被告人陈某被群众抓获,并将被告人陈某交给随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处理,公安民警扣押到现金人民币164元,铁棒一根。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吴某陈述,证人凌某、陈某、刘某证言,相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徐闻县新寮卫生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陈某对抢劫的现金人民币及作案工具铁棒一根和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湛中法刑初字第65号,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徐刑初字第187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被害人吴某、刘某某、证人刘某、凌某君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后,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一人达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鉴于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被告人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犯罪尚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六代理审判员  王和琦人民陪审员  周小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