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刘某甲父亲。被告刘某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在永新县工业园区务工时相识,2007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31日生育男孩刘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且被告嗜赌,从不去挣钱为家庭积累财富,反而经常在外举债去赌博。2011年被告因赌钱连原告婚嫁时的金银首饰都变卖,输得一干二净。为此,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万不得已,原告只好外出务工。而被告仍然是恶习不改,将原告打工所挣的钱都输光。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无奈之下,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并于2014年5月15日经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好于2014年5月19日回永新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回到永新提出与被告去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却反悔不同意。并胡乱猜疑原告有外遇,多次向原告发送恐吓信息,被告父母也扬言不让原告进家门。原告曾在2014年5月2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被告更是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侮辱恐吓原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某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被告刘某丙辩称,原、被告只从2014年3月份才开始分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仍存,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只是有外遇才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也改掉三、五年前的赌博恶习,一心欲与原告和好。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必须赔偿被告经济损失50万元,婚生小孩须由被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载打印出来十余张QQ邮箱信息内容单,以证明被告经常通过QQ邮箱发信息干扰原告正常生活。该组证据经被告质证认可了其中一部分,法庭对被告认可部分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十二张原告与他人的合照,以此证明被告与其他男人关系暧昧,在外有外遇。该组证据经原告质证认为,与他人照相是事实,但只能证明原告与他人的一般朋友关系,即不能证明原告与他人的亲密男女关系,法庭经审查认为,对被告提供这十二张照片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即被告有外遇,因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及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曾在江西省永新县工业园务工期间相识,2007年2月25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3月31日生育一男孩刘某。结婚之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夫妻间为此事常闹矛盾,原告近年来外出务工有意回避被告,导致夫妻双方沟通较少,关系有所疏远,感情上出现裂痕。自2014年3月5日起夫妻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告变更联系方式,被告通过原告的QQ邮箱,查看到原告与他人的照片,被告开始怀疑原告有外遇,便不断发电子邮件指责原告。2014年5月23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真正改善,双方仍是分居,为此,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自己已经改掉赌博恶习,愿意尽最大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合,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小天使,为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增添了活力,虽然被告曾染上了赌博恶习,但近年来有所意识,有所收敛,而且表示已经戒赌。目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虽有所疏远,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但毕竟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原、被告双方多沟通和交流,多从家庭和小孩成长利益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或许能改善,夫妻间仍有和好的余地。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孝锋审 判 员 尹晓程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