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新科生物试剂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沈阳新科生物试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5号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新科生物试剂厂,住所地: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黄钟伦。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新科生物试剂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宝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承担。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