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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0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夏江龙与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江龙,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00048-4号申请执行人夏江龙,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刘警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江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以(2014)庐江执字第0004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名下的位于庐江县的房屋[产权证号为(90)01698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名下的位于庐江县厂区内的附属物(为砖砌围墙232.5米,高2.4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