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行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柳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柳江县里雍镇强力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非诉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县环境保护局,柳江县里雍镇强力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行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号。委托代理人覃方周,柳江县环境保护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柳江县里雍镇强力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柳江县里雍镇国土资源所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宪勇,厂长。申请执行人柳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柳江县里雍镇强力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非诉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江县里雍镇强力木材加工厂已履行交付罚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韦贵军审 判 员 刘日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成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