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徐海丽、济宁市市中区运河城购物中心百货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徐海丽,济宁市市中区运河城购物中心百货商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7楼A座。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衍辉。被告:徐海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丰培铭。被告:济宁市市中区运河城购物中心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栋。本院在审理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市中区运河城购物中心百货商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鲁军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钟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