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红军与丁建广、朱金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军,丁建广,朱金莲,长沙市望城区广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军。被执行人丁建广。被执行人朱金莲。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广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路西侧0803750栋。法定代表人熊德林。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军与被执行人丁建广、朱金莲、长沙市望城区广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丁建广、朱金莲、长沙市望城区广舜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建广、朱金莲、长沙市望城区广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曦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