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20号原告董某某,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盂县。被告崔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山西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