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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20号原告董某某,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盂县。被告崔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山西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