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二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二初字第002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个体从事零配件加工,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4年11月3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在与无锡某甲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承揽加工业务中,于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无锡市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为无锡某甲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无锡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为无锡某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无锡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为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10636.63元,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马某、孙某、莫某、王某、吴某乙、钱某、周某的证词及马某、孙某、莫某、王某、周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无锡某甲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以及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0636.63元,并已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吴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征宇审 判 员 倪敏生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