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3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贻欣与陈健波、李云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贻欣,陈健波,李云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808-3号原告张贻欣,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郑维俨、谢晨曦,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波,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李云招,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贻欣与被告陈健波、李云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贻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健波、李云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贻欣以与被告陈健波、李云招拟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贻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40元,减半收取11620元,由原告张贻欣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