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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永清与苏和巴特尔、乌日乐、乌力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清,苏和巴特尔,乌日乐,乌力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669-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清,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乌日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乌力吉图,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永清与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乌日乐、乌力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日乐的存款账户:622202061201059XXXX,划拔金额为: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