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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忠,张小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何耀忠。被告:张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耀忠诉被告张小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耀忠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耀忠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耀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耀忠负担。审判员 刘 琴﹤h4﹥﹤/h4﹥﹤h4﹥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h4﹥﹤h4﹥﹤/h4﹥书记员 梁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