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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4)庆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