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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元明与杭州远洋天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明,杭州远洋天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黄元明。委托代理人洪学勇、徐柳云,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远洋天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2号112室。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赵小潮,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明诉被告杭州远洋天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元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元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8800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黄元明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