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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潘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一营业房内开设游戏厅,在该游戏厅内设置“双响双头鲨”、“QQ炸弹”、“六狮王朝”等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14年2月23日,吴某某、胡某某、牛某某等29人在该游戏厅赌博时被民警抓获,缴获“双响双头鲨”捕鱼游戏机3台、“QQ炸弹”捕鱼游戏机1台、“六狮王朝”游戏机6台。经鉴定,缴获的10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并向法庭提交了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常住人口信息、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潘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一营业房内开设游戏厅,在该游戏厅内设置“双响双头鲨”、“QQ炸弹”、“六狮王朝”等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14年2月23日,吴某某、胡某某、牛某某等29人在该游戏厅赌博时被民警抓获,缴获“双响双头鲨”捕鱼游戏机3台、“QQ炸弹”捕鱼游戏机1台、“六狮王朝”游戏机6台。经鉴定,缴获的10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属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缴获的游戏机照片、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潘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良好风尚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意见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薇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