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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鄢香永与张云翔、邹燕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香永,张云翔,邹燕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鄢香永,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云翔,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邹燕卿,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鄢香永与被执行人张云翔、邹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0932.58元,尚有289067.4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云翔、邹燕卿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云翔的房产,被执行人张云翔、邹燕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鄢香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樟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