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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永固韧铁厂与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支付征地补偿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永固韧铁厂,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2号原告:沈阳市永固韧铁厂,住所沈阳市。投资人:戚务忠,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铁昌,男,系该厂股东。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道义三村。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安振义,男,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长泉,男,系该单位职工。原告沈阳市永固韧铁厂要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支付征地补偿款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前会议时,被告提供沈阳市沈北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沈北新区编发(2013)30号文件,经审查,该文件能够证明发放征收补偿款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局的职责。且规定沈阳市沈北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局机构性质是区政府派出机构,故本案适格被告应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经法庭释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永固韧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楠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