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大银、李华与盛玉芳、吴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银,李华,盛玉芳,吴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刘大银,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李华,女,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睿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玉芳,女,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吴寅,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银、李华与被告盛玉芳、吴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银、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居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