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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江永成、董颖等与杜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永成,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颖,开平公安局干警。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明,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林,开滦机场工人。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永成、董颖、杜国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00元,退还上诉人江永成、董颖6050元;退还上诉人杜国林2050元。审判长李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国聚代理审判员许永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房善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