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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程桂丹与孙保衡、白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桂丹,孙保衡,白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33号申请人程桂丹,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孙保衡,男,汉族,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白文龙,男,朝鲜族,住饶河镇。申请人程桂丹与被执行人孙保衡、白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饶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桂丹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保衡、白文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9日扣划白文龙在银行帐户存款4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桂丹与被执行人孙保衡、白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饶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