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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润瑾、何启刚等与何海潮、陈义宏等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润瑾,何启刚,何四,周修初,何海潮,陈义宏,李中堂,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5-2号申请执行人黄润瑾,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启刚,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四,农民。申请执行人周修初,农民。被执行人何海潮。被执行人陈义宏。被执行人李中堂。被执行人许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海潮、陈义宏、李中堂、许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海潮、陈义宏、李中堂、许涛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银行帐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佑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