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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恒道嘉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恒道嘉合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00-3号原告: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家伟,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道嘉合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焱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婕,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道嘉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恒道嘉合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61元、鉴定费14640元,由原告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剑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