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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二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89号罪犯李二民,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侯马市人,住侯马市张村乡褚村,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5日作出(2003)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二民犯盗窃、抢劫、抢夺、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6000元(未缴纳,附贫困证明)。2003年12月16日,该犯被交付晋中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3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晋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2008年8月2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法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4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法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4月8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2)临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二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从严罪犯(累犯,多项罪名),是一名辅助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八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二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二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执行至2018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