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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晓峰、张群立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峰,张群立,常景林,张明,陈欣欣,郑海全,陈国标,彭卧龙,欧邦琼,宋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20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峰,2013年12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群立,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景林,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明,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14年8月6日由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欣欣,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14年8月6日由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郑海全,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国标,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卧龙,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14年8月6日由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欧邦琼,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14年8月6日由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宋波,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晓峰、张群立、张明、陈欣欣、郑海全、陈国标、彭卧龙、欧邦琼、常景林、宋波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李晓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张群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被告人张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陈欣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被告人郑海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六、被告人陈国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七、被告人常景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被告人彭卧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九、被告人欧邦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十、被告人宋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晓峰不服,提出上诉称,没有授意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不应认定为主犯,原判量刑过重,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二审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群立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二审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常景林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二审从轻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峰犯非法拘禁罪在法定刑以下处罚不符合本案的实际,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及司法实践均衡有冲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