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刑初字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齐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户刑初字00038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22日被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户县苍游镇东牙道村其家门前,因赌博问题与沈某某、张某某夫妇发生争执,齐某某持铁锨与沈某某、张某某夫妇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张某某手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诊断证明书;3.张某某陈述;4.证人沈某某、屈某某、史某某、崔某某、沈某甲、王某某证言;5.物证:铁锨一把;6.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8.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5年1月20日,齐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协议,齐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8000元,张某某对齐某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慧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