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翟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军华代理审判员 朱玉静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记录闵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