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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贺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女,1978年9月7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某,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惠东县检察院批准,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承租的惠东县平山街道园岭南路某房屋,挂着某理发店的招牌(无从事理发业务),容留、介绍卖淫女在店内或者去其他宾馆、酒店卖淫。卖淫女每卖淫一次,其抽取30元提成。同年9月初,罗某甲因要回家分娩,便以每月2000元雇请被告人贺某某帮助其经营该店和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同年10月2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店内将罗某甲、贺某某抓获,同时抓获黄某甲等十名卖淫女及蒋某某等六名嫖娼人员。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提供场所并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时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对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抓获归案。3、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供述,证实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起诉书起诉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其介绍卖淫女赵某某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园岭南路某理发店工作。(2)证人陈某甲,证实因其工作是摩托车载客,与某理发店老板(罗某甲)是朋友老乡关系,如有卖淫女出钟都就把卖淫女送到指定的卖淫地点,其收取车费。(3)卖淫女黄某甲、罗某乙、林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园岭南路某理发店从事卖淫活动。(4)嫖娼人员蒋某某、陈某乙、欧某某、李某乙、蓝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进行嫖娼时被抓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现场的方位及现场概貌。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的姓名、出生年龄及住址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无视国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受被告人罗某甲雇请帮助其管理某理发店,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4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