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65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谢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女。委托代理人关楠,男。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