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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褚诗宝与蒋秋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诗宝,蒋秋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27号原告:褚诗宝。被告:蒋秋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诗宝诉被告蒋秋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诗宝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褚诗宝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诗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褚诗宝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