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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亚琴与安利民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冯亚琴,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安利民,男,汉族,1969年8月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冯亚琴与被执行人安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