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亚琴与安利民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冯亚琴,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安利民,男,汉族,1969年8月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冯亚琴与被执行人安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