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宁燕与被告张益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燕,张益玮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李宁燕。被告张益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燕与被告张益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宁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宁燕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