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叶国增、潘妙贵与潘妙贵、张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增,潘妙贵,张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3号原告:叶国增。委托代理人:林新华。被告:潘妙贵。被告:张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增与被告潘妙贵、张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国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