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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洋瑞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洋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贤,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洋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小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洋瑞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山西省永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