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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金卓亚、陈关遥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卓亚,陈关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金卓亚。委托代理人施林伟。被申请人陈关遥,1950年10月1日。指定代理人陈少恒。申请人金卓亚申请宣告陈关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卓亚述称:2011年7月18日,陈关遥因突发脑干出血入院,后辗转多家医院医治不见好转。现陈关遥仍在萧山区中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一直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控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陈关遥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故申请:1、认定陈关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指定金卓亚为陈关遥的监护人。经查,陈关遥,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2011年7月21日,入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同年8月17日出院。2012年11月6日,入院萧山区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缺血缺氧性脑病,右侧脑室后角脑梗塞,肺部感染,ⅱ型呼吸衰竭,双侧胸腔积液,心肺复苏术后,右眼暴露性角膜炎,营养不良,胃部糜术后,气管切开,慢性肾功能不全,肾性便血,泌尿道感染。2014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案情病历资料及活体检验所见,认为其2011年7月18日发作的“脑干出血、脑室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的疾病,诊断明确,经多家医院抢救治疗,症状稳定,但神志仍一直处于昏迷,气管切开,无意识、无言语,无情感表情,无认知、定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陈关遥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陈关遥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妻子金卓亚要求宣告陈关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认定陈关遥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金卓亚为陈关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