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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何某甲。被执行人何某乙。(系何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唐某某。(系何某甲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凉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退还申请执行人彩礼1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