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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清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刘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清华,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清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电话费及违约金5096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清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清华银行存款5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