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02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广峰与杨长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563-1号本院2015年1月14日对原告徐广峰与被告杨长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夏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判决书第一页第一行中“被告徐广峰”更正为“原告徐广峰”,第一页第五行中“原告杨长山”更正为“被告杨长山”。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永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