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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02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广峰与杨长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563-1号本院2015年1月14日对原告徐广峰与被告杨长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夏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判决书第一页第一行中“被告徐广峰”更正为“原告徐广峰”,第一页第五行中“原告杨长山”更正为“被告杨长山”。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永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